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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016-03-16 08:05  

淮工办发〔2015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外个人、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党政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反映,学校相关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淮海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淮海工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另设若干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领导小组的议事、决策规则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本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本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等内设组织机构(以下称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由学校给予专项经费、办公场所和其他办公条件保障,并配备专职人员。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推荐、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须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与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联络。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推荐、领导小组决定。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组织对本校和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二条 本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单位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校和校内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干部任免,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淮海工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受众范围、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对其更新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当立即公布并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六)在本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校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校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校报;  

(三)新闻发布会、校内广播和其它相关会议;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  

(五)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  

(六)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的单位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院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信息公开专题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或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有关单位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一)各单位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审查;  

(二)重要信息由各单位初步审查后,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复审;  

(三)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各单位初步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请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  

待定密的学校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进行本章规定的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倾听本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  

本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七条 除规定的学校各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如下:    

(一)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向院办公室提交申请;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个人信息的,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院办公室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三十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七章  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江苏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它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编制上一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底之前报送院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江苏省教育厅。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认为学校或有关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举报。收到举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江苏省教育厅举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各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制定和修改,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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